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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交警提醒:雨天出行牢记六字诀,安全驾驶要注意

出行提示_ 雨天行车安全技巧 _

乌海交警提醒大家

雨天出行,请牢记“六字诀”!

降速、控距、亮尾

降低车速、勿急刹车

雨中路面滑溜,需降低车速,提高预判能力,在驾驶时需避免猛然加速、猛然制动以及急转方向盘,以免发生侧滑并失去控制。

_出行提示_ 雨天行车安全技巧

转弯要慢、勿急打方向

雨天行驶时,车辆在转弯时容易出现打滑现象,因此在进行转弯操作时需减速慢行,待通过弯道后再逐步提升车速。若视线无法清晰观察到对向弯道的状况,应当及时按响喇叭,以提醒对向行驶的车辆注意安全。同时,操控方向盘应保持轻柔,避免急速转动方向盘或猛力踩下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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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不超车、并线

雨天驾驶车辆对操控的要求更高,因此在行驶过程中应尽量避免频繁变换车道和超车行为,而应尽量保持车辆跟随前车行驶,避免盲目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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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前后车距

雨天行车路面容易打滑,因此刹车所需的距离会比干燥路面更长,务必增加与前车之间的距离,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来应对,从而减少事故的风险。

_出行提示_ 雨天行车安全技巧

正确使用灯光

雨势使得视线变得模糊,因此必须立即打开前大灯、侧灯以及尾灯,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照亮前方道路,还能确保其他驾驶者察觉到你的车辆。此外,还需留意,当同一车道上的后车与前方车辆保持较近距离行驶时,应避免使用远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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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视野清晰

驾驶过程中若发现车窗出现雾气,应将空调风向调整至除雾模式,并将出风口对准前挡风玻璃以消除雾气;但需留意,若采用暖风除雾,初期雾气可能会变得更加浓重,因此请先在安全区域停车,待视线恢复清晰后,再继续驾驶。

出行提示__ 雨天行车安全技巧

同时,若遇到积水路段

切忌慌乱,要“心里有谱”

注意

谨慎通过涉水路段

在涉水前应先检查水深,一旦发现水位已达到车辆保险杠或轮胎高度的三分之二,那么继续涉水行驶将存在安全隐患,此时应尽量避免直接穿越,选择绕道而行,切勿强行尝试通过。

行驶时需保持较低的速度且保持稳定,以防高速行驶时产生的水花可能逆流进入驾驶舱或车辆底部。

行驶过程中请勿停车、变换挡位或放松油门,应保持低挡位稳定速度行驶。若在涉水时车辆熄火,切勿尝试重新启动。

涉水前行,接连轻踩刹车数下,借助摩擦产生的热量促使刹车片上的水分迅速蒸发,从而确保刹车功能的正常发挥。

出行提示__ 雨天行车安全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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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于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需将环保任务融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蓝图。

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相关机构,依据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蓝图制定环保规划,经国务院审批后予以公布并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依照国家环保规划的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环保规划,经同级别政府审批后予以公布并执行。

环境保护规划需涵盖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控的预定目标、具体任务及相应的保障措施,同时需与主要功能区域规划、土地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等实现有效对接。

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和技术政策时,必须全面考虑环境因素,并广泛征求各方及专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就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未涉及的项目设立相应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已明确规定的项目,则可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这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需提交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国务院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据我国设定的环境质量规范以及国家在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方面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针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涉及的项目,设立相应的地方排放标准;对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有规定的项目,则可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这些地方性排放标准需提交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机构进行备案。

国家设立并完善了环境监测体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机构负责制定监测标准,与相关部门协作构建监测网络,统筹规划全国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局,构建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并强化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

行业、专业等不同类别的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局,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满足监测标准的各项要求。

监测机构需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工具,并严格遵循监测的相关规定。同时,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需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及精确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规定,省级及更高层级的政府需牵头,联合相关机构或委托专业团队,对环境质量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并设立一套针对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监测和预警系统。

第十九条 在制定与开发应用相关的规划,以及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环境影响的评估工作。

凡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估的开发利用方案,均不得予以执行;任何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建设工程,均不得启动建设。

国家设立跨区域的关键区域和流域,针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构建联合防治与协调机制。该机制推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以及统一的防治策略。

除前述规定所涉区域之外,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应由上级政府进行协调处理,亦或由相关地方政府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我国实施了一系列财政、税收、价格以及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政策和手段,旨在激励并扶持环保技术设备、资源的高效利用以及环境服务的进步,以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繁荣发展。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主体,若其污染物排放量在满足法定标准的前提下还能进一步降低,政府应依法实施财政、税收、价格以及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政策与措施,以激励和扶持其行为。

第二十三条 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若为了提升环境质量而根据相关法规进行产业调整、迁移或停业,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扶持。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以及它们委托的环境监管机构,还有那些承担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均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信息,并出示相关资料。负责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和其工作人员,需对被检查者的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并导致或可能引发严重污染,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承担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查封或扣押。

第二十六条 规定,我国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及评估考核机制。各级政府需将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情况纳入对负责环保监管的部门及其领导、以及下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绩效考核之中,并将其作为评价他们工作成效的关键因素。考核结果需向公众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需每年向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汇报环境状况及环保目标的实现进度,遇有重大环境问题,应及时上报至常委会,并依照法律规定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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