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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安全日:农村出行提示,农用三轮禁载客勿因方便乘坐

注意啦,今年12月2日本身呢,是第9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它所拥有的主题是,“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

这几年,城市与乡村的道路不间断地拓展延伸,农村地区机动车的保有数量快速增长,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家用轿车等交通工具基本上得以普及,群众参与的交通出行活动广泛大量存在。与此同时,因为安全出行意识欠缺淡薄等因素触发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呈现出容易发生且多发的态势。今年国庆假期期间,在吉林松原扶余市514省道39公里的地方发生了货车相撞的惨痛悲剧事件,其中一个突显的问题是众多农民工乘坐货车出行去务工。实事求是地讲,这样的现象在农村极为常见。在农村地区,拖拉机,会时常充当客车的角色,三轮农用货车,同样会经常“客串”客车,小面包车这类客车,严重超载的情况也较为多发,是这样的情形。

于农村平常的生产生活期间,还有什么样常见的违规违法交通方面行为,是需要引发我们的警惕的呢?

提示一:

农用三轮禁载客

勿因方便而乘坐

情形是这样的,贾某以及杜某等人,他们全都是本村的邻居,并且都在县城的某一个建筑工地打工,平常的时候都是结伴一块儿行动的。到了今年春节放假收工时,贾某驾驶着没有证件的无牌柴油三轮车,载着杜某等一些同村的人一同回家,当行驶到村后路口进行左转弯的时候,由于车速太快了,进而发生了侧翻,最终导致乘坐三轮车的杜某等6个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同时三轮车也出现了损坏,这就形成了一起交通事故。

说法:近些年来,农用三轮车凭借着具备便捷、快速的特性,给农民们当作载货、出行的常用器具。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三轮车、拖拉机以及低速载货汽车等农用车不准载客。这是由于,这类车辆一般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驾驶人常常没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技能没法得到保障,再加上这类车辆车身重心偏高,其装载能力、行驶速度和制动性能等安全技术要求不相符,缺乏对乘员的安全保护举措,尤其是在坑洼不平、陡坡等路况下行驶、转弯或者掉头时,极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经由本案告诫广大农民朋友,为了自身生命安全,千万不要乘坐农用车、货车出行,更不要人货混装。

提示二:

骑车切记守规则

交通法规须记牢

情况示例:庄某驾驶着轻型农用货车,在沿着城郊道路正常行驶的途中,和一辆横过马路的电动自行车产生了碰撞。最终,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王大伯因为抢救没有效果而死亡。经过交警部门展开调查进行认定,这起事故跟死者违规横过机动车道存在着直接的关联。

农用车载客违法案例_出行提示_农村交通安全意识

王大伯在本次交通事故里,其行为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该规定指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要是存在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若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王大伯的行为违反了此规定,这是造成这起悲剧的主要原因。不能够否定的是,因为年龄、知识结构等多方面原因,部分身处农村的群众,对于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相对而言比较迟缓,再加上平日里接触安全教育的机会偏少,所以他们对当下道路交通的现况,缺乏清醒的认识,没办法全面地去把握以及体会道路上的险情,诸如此类种种原因,致使农民骑行电动车发生事故的数量,一年比一年增多,鉴于这样的情况,农民朋友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外出时,应该自觉地去遵守各种交通法规,要做到把安全放在首位。

提示三:

“一看二慢三通过”

莫贪近路去抢道

案例如下,徐某驾驶着公交车,当时正处于正常行驶的状态,突然之间,遇到了行人赵某,赵某跨越了道路中间的隔离带,并且是跑步横过机动车道,前者也就是徐某,尽管马上就采取了制动措施,然而还是避让不及最终发生了碰撞,此次事故最后致使赵某死亡。经过交警部门在现场进行勘验,在这起事故当中,赵某在机动车辆临近的时候,跨越了道路隔离设施,而且是跑步横过机动车道,其这种过错行为是致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讲法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别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行人不可以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可以扒车、强行拦车或者施行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应该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要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话,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要是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状况,确认安全之后直行通过,不可以在车辆临近的时候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在平常的日子当中,特别是于春节、中秋这类节日时段,那可是农民去走亲戚、探望朋友,可以前去城里购物的高峰时期,同样也是出现抢道这一行为,以及引发抢行那种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阶段。在这些情况里,存在着有的农民是没有充分了解那些常见的交通信号作用,还有标志以及标线所代表的具体意义的状况,一旦遇到突发紧急情况的时候,格外容易变得惊慌失措起来,根本没办法及时并且正确地进行避险自救;另外还有着一些农民,是他们交通安全方面以及规则意识存在欠缺,甚至头脑中存有“我身为行人,机动车是不敢来撞我的”等这般心存侥幸的心理,进而形成了跟机动车“任性耍蛮”去抢行,在红绿灯之下“悠然自在”地行走这样一些不良习惯。一件一件因对交通规则漠视从而经历不幸的悲剧,向人们发出提醒,在过马路的时候,务必要依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去通行;在没有信号灯的地段,要仔细观察道路状况,确定不存在来车之后,再安全地通过;过马路的时候不要奔跑,一定要记住不要和机动车、非机动车争抢通行、抢夺道路。

提示四:

勿驾“超标”电动车

牌证保险不可少

案例情况是,刘某驾驶着电力驱动的轻便三轮摩托车出门去办事呢,当他行驶到一个“丁”字路口附近的时候,进行左转弯操作,就在此时,与吴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了碰撞,这次事故致使刘某受了重伤。依据交警部门的调查了解到,伤者刘某并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过程当中又违反了禁止标线指示来通行,所驾驶的机动车其制动是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而这些过错行为乃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缘由,所以刘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有不少农民朋友持有这样一种看法,他们觉得只要是那种靠电力来驱动运行的二轮及三轮车辆,这就理应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但实际上呢,这完全是一个存在严重错误认知的误区。要知道,电动自行车并非全部都属于非机动车类别。而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关键要点就在于,其驱动方式以及设计时所能达到的最高时速等方面。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明确作出的规定来看,对于那些由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会大于20公里每小时,并且整车重量不超过40千克,同时还具备人力骑行功能的两轮车辆,才属于非机动车的定论范畴。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委会修订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得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严禁超出55公斤,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刘某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最高设计车速大于40公里/小时,无疑是属于机动车。近年来,以电动二轮、三轮车为代表的超标车很受农村群众喜爱。却不知,这些虽以电瓶为动力的“问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这类电动车,普遍存在速度快、安全性能差的状况,还得载货载人,因重量增加导致重心增高,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车辆便难以控制,极易发生侧翻现象;这类电动车无牌无证,这种情况意味着其无法投保,要是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标准处理,难度就很大,由此还会引发一连串的民事侵权诉讼。与此同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车要是没有牌照就上路驾驶,会被罚款200元,而要是没有驾驶证就驾驶电动车,除了罚款200元到2000元之外,还会依据情节给予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处罚;要是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管情节怎么样,也不管有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一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会被判处拘役并且还要处罚金。本案件里头刘某所得到的教训,对人们起到了提醒作用,在平常出行确实有需求用到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下,买车的时候务必要把产品的技术标准以及参数(新国标)了解得清清楚楚,买了之后要赶快到车管所去上车辆牌照,并且到保险公司起码得购置交强险。要是有需要驾驶机动车的话,还得获取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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